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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旅游新闻 >> 桂林会议案例新车没上牌就被盗 桂林车主遭保险公司拒赔  
桂林会议案例新车没上牌就被盗 桂林车主遭保险公司拒赔    
作者:莫林骐 徐超  日期:2012-03-13 14:34:52  关键字:桂林会议桂林会议公司
 
   花4万多元买了辆新车,开了才一个星期,就被贼惦记上了。市民唐先生大呼倒霉,好在他买了保险。不过,他去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说,唐先生的新车还没有上牌,拒绝赔偿。

    近日,唐先生几次到保险公司讨说法,得到的都是这样的答复,他感到很不满意,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新车没上牌就挨偷,保险公司拒赔

    唐先生在桂北商贸城做农资生意。去年12月13日,他花4万多元买了一辆车,并为该车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投了车损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等各项保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12年12月13日。

    唐先生称,办牌照要回户籍所在地全州,可他太忙,而且想到自己已买了保险,就没特别在意此事。

    同年12月21日,唐先生发现自己停在店门口的车子丢了。事发后,他及时报案,并通知了保险公司。“当时保险公司表示此事不在保险范围之内。之后警方一直没有破案,车辆也一直没找回来。”唐先生说。

    今年3月7日,唐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却只得到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

    “特别约定”签合同时没有说明?

    记者在这份通知书中看到,平安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唐先生的车被盗属于盗抢险案件,出险时未上牌。根据该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相关条款: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牌号,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该公司理赔部的秦经理说,公司专人仔细审核过客户的诉求,其车辆的保险确实是由该公司承保的,但签合同时唐先生没有在特别约定一栏中填写车辆没上牌等事宜,因此他认为这不属于公司责任保险范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与客户签合同时,业务员都会让客户先阅读本公司的明知告示,其中就有责任免除方面的条款。”秦经理称,公司之所以这样做是担心有人钻空子,做出违法的骗保行为。

    “车被盗时合同已经生效了,保险公司凭免责条款就能拒赔吗?”唐先生不认同这个说法。

    唐先生称,投保时曾表示自己的新车没有牌照,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当时告诉他,没车牌仍可以保险,只需要用发动机号就行。事后,保险公司也没有人告知他,如果车辆没上牌被盗不予理赔等注意事项。

    律师认为,免责条款未告知应无效

    广西丛中建律师事务所的马志凌律师认为,如果保险公司明知道唐先生所投保车辆是新车,无交管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却凭发动机号与其签订了保险合同,收取了包括盗抢险在内的保费,双方已构成车辆保险合同关系。

    如今,唐先生的车在保险期间内被盗,保险公司应按双方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虽然保险条款对盗抢险作出了特别约定,即“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牌号,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该条款为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与唐先生协商,如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已向唐先生作出明确说明此免责条款,依法可认定为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唐先生如认为保险公司未对盗抢险免责条款尽到明确 的 说 明 义 务的,可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提醒  车险免责有多少个“你不知道”

    不少车主都有这样的经历,爱车出事故要求赔偿的时候,才发现许多项目不包含在车险理赔范围内。车险购买有哪些讲究?为此,有网友总结了一些易被车主忽略的车险免赔细节,为大家提个醒。对此,桂林一家保险公司的车险经理一一作了点评。

    确认好保险范围

    细节:有一些小的保险公司,用压低保费吸引消费者,但另一方面却在车辆行驶范围上做了一些调整,比如限制行驶地域,在规定地域外出险不赔或是打折赔。

    点评: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务必看清楚,另外大规模的保险公司一般不存在这一现象,在全国各地都按照规定赔付的。

    不年检买了保险也白买

    细节: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买了保险也无济于事。

    点评:一定要按时年检。否则罚款事小,拒赔事大。丢车不赔,车损不赔,即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第三者责任险不生效,所有赔偿都得自己承担。

    保险是否指定驾驶员

    细节:购买车险的时候,会有选择是否确定一辆车指定某个驾驶员开,如果是,则只有在这个人开时出险才百分之百赔付,换驾驶员就不是全额赔。

    点评:如果是私家车,只是个人使用,从节约保费的角度来看,可以指定驾驶员。不过,如果借车给别人,又不幸出了事故,就可能会产生纠纷了。建议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购买此险种。

    划痕险是单独的

    细节:有的车主新车购买车险时,直接买了个“全险”。但车辆被划伤时,却得不到赔付。这是因为,这个“全险”里面不包括划痕险。若提出已经购买了“车损险”时,得到的解释会是车损险和划痕险是两个单独的险种。

    点评:新车的情况,建议车主购买划痕险,你会发现很有用。等驾驶技术熟练了,车子相对也旧了,就可以不再购买。而且由于造成划痕的原因难以界定,一般来说使用期限5年以上的车辆,多数不能再投保划痕险。

    在收费停车场丢了不赔

    细节:有的车主为了安全起见将车停在收费停车场保管,而且认为买了“全险”或者“盗抢险”是上了“双保险”。车子被盗后找保险公司理赔。

    点评:停车场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而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车主要留好停车费收据。虽然有的收费停车场相关规定中称“丢失不管”,但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于单方面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

    延伸阅读   云南“新车被盗保险拒赔”案

    2010年12月,云南一市民李先生花17万余元买了一辆SUV,新车落户前,他向保险公司投了“全保”。

    2011年1月初,李先生的新车丢了。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却告诉他“车辆还没有办理正式号牌,盗抢险没有生效”,拒绝赔偿。于是,李先生诉之法院。

    2011年7月4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在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时,车辆尚未登记号牌,保险公司明知此情况,也未提出异议。按照一般投保人的理解,保险自保单发出之日就应当开始生效。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保单中特别约定栏内注明:“全车辆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该特别批注以加盖条章的形式盖于保险单上,属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无效。

    法院据此认为,“新车无牌出险不赔”的条款无效,对合同双方没有约束力。法院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的购置价格进行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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