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2日,黄明跟朋友从平南来到桂林,租住在宾馆。朋友拿出百元面额的人民币97张交给黄明,又拿出另一部分钱装入一编织袋让他携带。
黄明觉得这些钱很有可能是假币,遂偷拿一张到卫生间沾水验证,发现货币发白。随后,在与朋友外出时,黄明到路边店用朋友给的百元钞票购买香烟,被店主拒收。黄明明白了自己所携带编织袋里的钱及97张百元面额人民币应该是假币。
黄明和朋友乘车外出,在秀峰区路口村的“路口村米粉店”下车,朋友告诉他在此等待,有人来取钱,随即离开。当日10时许,黄明被公安人员盘查,并当场抓获。
经清点,黄明编织袋内及其上衣口袋内共有百元面额的人民币10200张,共计1020000元。经鉴定,均为机制假人民币。
法院认为,黄明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数额特别巨大,犯持有假币罪,因而判处以上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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