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生活网讯(记者秦宇华 实习生赵文婷)今年3月,家住七星区朝阳乡的唐女士在人行道上走路,突然掉进路边一个落差有2.8米的坑里,导致受重伤住院。
受伤后唐女士认为,自己遇到的这件倒霉事是市政方面对马路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而造成的。于是,她把桂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告上了法院。8月21日下午,七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当庭判决被告桂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原告唐女士人身损害赔偿金75000多元。
事件回放 人行道边潜伏“陷阱”
今年3月16日晚上9点多,唐女士和孙子搭乘6路公交车在五里店下车后,沿着人行道往桂磨路方向前行。来到五里店桂磨路口旁的七星交警大队(原交警支队)附近时,唐女士突然从人行道上摔到一个深坑。这一摔,不仅摔断了唐女士的8根肋骨,还造成其他多处骨折,被鉴定为9级伤残。
为什么在人行道上走得好好的,会突然掉坑里呢?
据唐女士回忆,当晚下着小雨,路灯光线也不够亮,她沿着人行道走直线,前一步还是好好的,后一步就感觉脚下踩空了,整个人摔到了一个很深的地方。
昨天,记者来到唐女士发生事故的现场,这里的人行道的确很“奇特”。原本呈直线的人行道,突然往马路方向凹进去呈一个弧形,弧形缺口下面的平面与人行道平面落差达2.8米。而且,在弧形缺口附近没有安装护栏。
一位经常走这段路的阿姨说:“我是知道这里的路凹进去一截,不经常走的人可能不会察觉到。”还有一些路人说,这个凹口出现得有些“突然”,不留神的话的确有危险。
庭审现场 摔下“陷阱”,谁的错?
“这条路我们从2000年接手,以前从来没有听说过有人从这个弧形的地方摔下去,唐女士是第一个。为什么这么多年只有她一个人摔下去?她个人没有过失吗?”21日的庭审现场,被告桂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代理律师提出这样的疑问。
唐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唐女士是第一次走那条路,不可能意识到直线行走方向会出现凹进来的弧形。而且,既然有缺口存在,作为该道路的管理养护单位,市政工程管理处为什么没有在此处设置护栏?针对原告的质疑,被告再次辩解:2000年接手该道路时,弧形已经存在,因此这一个隐患不是市政工程管理处造成的,而且自己在该人行道的管理养护上不存在瑕疵,因此不承担责任。
法庭上,双方就摔下弧形“陷阱”究竟是谁的错展开了激烈争论。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看,在交付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前,事发人行道路面都是直线,不存在一个弧形区域;市政工程管理处亦未举证证明在管理期间,这个弧形区域是谁开挖造成的。因此,市政工程管理处要对唐女士的摔伤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对唐女士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
据悉,一审败诉后,市政工程管理处的代理律师表示“坚决要求上诉”。
事后思考 管理部门能否由被动变主动
本案一审宣判时,距离唐女士摔伤已有5个多月,但直到昨天,这个弧形缺口旁边仍然没有安全护栏,也没有任何安全提醒标志。
办案法官杭德冰说,这类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很少见,原告胜诉后,将产生很多积极意义,可能督促城市管理者改变陈旧的观念,从被动作为转为主动作为。
据了解,桂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目前管理、养护着市区内大多数主次干道。杭德冰认为,此案的判决意味着,在这些道路上行人如果因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缺失而发生意外事故,市政工程管理处应承担责任。换言之,如果道路上的井盖丢失后没有进行防护、没有及时安装,而造成行人摔落的,管理部门要负责;如果马路路面被破坏、路面坑洼,但附近没有及时进行封闭、设警示标识,造成行人摔跤或受到其他伤害的,管理部门也要负责。
“这样一来,市政相关管理部门就必须主动发现城市道路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这些隐患,否则他们将为自己的疏漏买单。以此类推,城市的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也可以从此案中得到提示,增强主动管理意识,完善和提高管理、维护工作水平。”杭德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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