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来自四川的外来务工人员佘某终于拿到了51.2万元工伤赔偿款,久违的笑容浮现在他脸上。他说,在举目无亲的桂林,是桂林法律援助中心的无私帮助让他重燃生活的希望。
去年2月13日,佘某离开四川老家来到桂林,受聘到永福县境内一工地做木工。工作虽然累,但是每个月有4000元工资,工地还包吃包住,一年下来可以挣4万多块钱,孩子的学费也不用愁了,佘某内心很满足,工作也很卖力。
然而,厄运却突然降临到佘某头上。去年11月17日下午5点左右,在桥墩上工作的佘某发生意外,从23米多高的桥墩上掉下来。工友及时对他进行人工呼吸急救,才把他从鬼门关前拉回来。佘某因伤势太重转至桂林市人民医院治疗。事后,佘某家人向工程项目部索赔,项目部负责人认为佘某受的伤不是工伤,只愿意赔偿5万元。
今年3月7日,佘某家人走投无路下来到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该中心接受了佘某家人的申请,并指派黄明强、廖付生两名律师负责案件。
外来务工人员一般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律师和永福县劳动部门接触,收集佘某与工程项目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并请相关部门对佘某伤情进行鉴定,结果属三级伤残。
律师向项目部负责人讲明有关工伤的法律规定。双方多次沟通,项目部负责人同意给予佘某工伤赔偿,但在赔偿标准上意见不统一。
按照《工伤保障条例》规定,5到10级伤残赔偿有全国统一的标准,而1到4级伤残赔偿标准由各省市自行制定,偏偏广西没有制定这项标准。项目部负责人以佘某是四川人为由,要求用四川的工伤赔偿标准来计算费用,共约27万元。
律师没有答应,因为四川制定1到4级伤残工伤赔偿标准时间较早,现在民工工资增加,其他社会情况也不一样了,提出用广东1到4级伤残工伤赔偿标准。理由是广东制定标准时间近,符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按照广东的标准,项目部要支付佘某51.2万元工伤赔偿。
律师据理力争,最终说服了项目部负责人。昨日,佘某收到了项目部赔偿的51.2万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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