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民朱女士终于拿到了车辆保管点赔偿的1000元,同时,市民罗先生也得到了停车场赔偿的800元。两人都是受害者,朱女士的电动车放在车辆保管点被偷,罗先生的汽车停在停车场玻璃被砸坏。
车主受损失,告上法院
今年4月,朱女士的电动车停放在楼下的保管点丢失了。朱女士认为自己每个月向保管点交40元保管费,车子丢了,保管点没有尽到保管义务。车辆保管点负责人老伍说,按车辆保管的行规,要赔偿也最多是按保管费的20倍来赔。朱女士把保管点负责人告上了法院。
而市民罗先生的汽车遭殃则是去年底。他把汽车停在市内一处停车场,停了4个小时,交了10元停车费,回来拿车时发现车窗玻璃被砸碎了一块。
罗先生找到停车场负责人,对方指着停车场门口一个牌子让他看,上面写着“温馨提示”:“本停车场的收费仅指场地租用费,不负责车辆保管责任,即本停车场对车辆被盗、被损及财物丢失不负责”。收了保管费却不管车辆安全?罗先生把停车场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只收费不管安全?行不通
“只收费不管安全”,这是桂林市内大多数停车场的“潜规则”。一则“声明”往往让受了损失的车主吃哑巴亏。朱女士和罗先生却不认同这个“潜规则”,与保管方上法庭去理论。
象山区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无论保管人收取的是“场地租用费”还是“保管费”,这只是形式不一样而已,不能仅凭收据的形式而确定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只要双方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就得承担作为保管人的民事责任。不论是朱女士还是罗先生,他们将车辆停放在保管点、停车场,并交了费用,与保管方就已经形成了保管合同,且合同已成立,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对于“只收费不管安全”的说法,法院不予采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因其保管不善造成车主的损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保留收费收据是维权关键
朱女士和罗先生拿到赔偿后,终于松了一口气。法官说,他们能维权成功的关键,就是向车辆保管点、停车场索要并保留了收费收据。
据悉像朱女士这样,每月定额向保管点交保管费的人很多,但大部分人随手就把收据丢掉了。罗先生也没有将收费单据随意丢弃,才赢得了最后的胜利。但是一般在路边的临时停车点停车,很多保管人不出具收据,甚至车主自己也没有索要收据的意识,如果出现车子丢失、损坏就很难举证,大家得多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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