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记者从南宁市民政部门获悉,南宁市最近颁布了新修改的《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2003年10月17日颁布的《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南宁市民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新《办法》进行了解读。
低保审批
审批“门槛”有所放宽
在对申请低保对象的审批方面,新《办法》的“门槛”相对放宽,一是删除了原《办法》“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不再享受低保”的条款;二是新《办法》在规定“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时,调整了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范围,摩托车、电脑不再列为生活高档消费品。
调整社区居委会受理职责
原《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居民在申请低保时,有单位的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而新《办法》对此进行了调整,一是规定单位不能受理低保,二是调整了社区居委会的受理工作职责。
据介绍,过去社区居民在申请低保时,必须经过社区居委会的把关,不符合条件的就被居委会直接退回。新《办法》则规定,社区居委会的这个权利将被收回,调整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低保实行网上审批
在核算低保申请对象收入方面,新《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连续六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由经贸或劳动和保障部门出具证明,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据实核算其本人收入”的条款。
新《办法》还调整了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对正在享受低保的对象,由原来每季度审批变为按不同的对象进行一年或季度核定。对城市“三无”人员的基本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对其他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每季度末月份内核定一次。新《办法》还改变审批方式,利用民政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实行网上审核、审批。
计发办法
残疾人可多领20%低保金
在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计发办法方面,原《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年满16周岁、持有《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评定为二级或二级以上残疾人且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县(区)残联审核确认,由本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批,可按月足额发放生活救济金”的内容被删除。
新《办法》将残疾人领取低保金的规定调整为: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提高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的20%。
享受低保时间“解限”
新《办法》在一些方面放宽了对享受低保待遇方面的限制,例如,删除了关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从本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计算经济补偿金依据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入可分摊的月数,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款,以及“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一般情况下,一年内连续享受低保救助的时间不得超过9个月”的条款。
另外,新《办法》还规定,低保资金以货币形式全部委托当地金融机构发放。
优惠政策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新《办法》调整了有关部门给予低保对象的一些优惠政策。
原《办法》中,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低保对象,“应优先介绍就业,并免收求职登记费、应聘报名费、用工登记费、劳动力供求信息咨询费、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介绍成功录用费、职工档案管理费(或个人委托档案托管服务费)、岗前培训费(职业技能培训费)。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低保对像,应优先推荐就业,并免收求职登记推荐费、人才供求信息查询费、个人委托单纯存档费、人才培训费”。新《办法》则调整为“免费推荐就业,并免收求职登记费、档案管理费,对参加职业培训并成功实现就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寄宿子女补助生活费
对于原《办法》中的“教育部门对低保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实行减半或全免收费;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杂费、住宿费全免;低保对象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指令性计划生收费标准酌情减免”条款,新《办法》调整为“对低保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寄宿的低保子女补助生活费;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住宿费全免;低保对象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酌情减免学杂费等费用。”
定点医院免收挂号费
原《办法》中在卫生医疗部门对低保对象实行医疗救助方面规定,“低保对象在自治区、市、县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按优诊对象收取普通门诊挂号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含CT、核磁共振、DSA、彩色B超、PET等)减免10%。住院治疗的,其诊疗费、床位费三级医院减免30%,二级医院减免20%,其他医院减免10%。”新《办法》调整为“卫生医疗机构对低保对象实行医疗救助。低保对象在自治区、市、县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免收挂号费;诊查费按50%、手术费和住院床位费按70%收取。”
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原《办法》规定,“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低保对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申请承租廉租住房”。为符合当前形势,新《办法》调整为“住房保障部门对住房困难低保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做生意时要看好“条件”
对于从事经营的低保对象,在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优惠政策方面,新《办法》删除了一些条款,例如:删除了“对从事商品购销、劳务活动和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条款;删除了“对低保对象同时又是下岗失业人员2005年之前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条款。
另外,原《办法》规定的“各集贸市场要优先照顾低保对象进入市场经营,并减半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新《办法》中也被删除。
桂林会议旅游网http://www.glcit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