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40岁的阿梅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离婚后的她一直怀揣着移居海外的梦想,一心想把自己“嫁”出国去。她通过婚姻中介花了40000元与一位外籍人士相识并与之结婚后,因各种原因签证迟迟办不下来,出国梦成了一场空。
2008年8月的一天,阿梅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从事婚姻中介服务的贵阿姨,于9月签订了一份婚姻介绍协议书,阿梅支付3000元结婚中介费及37000元的签证费。签约后不久,贵阿姨介绍了一位外籍男子与阿梅认识,双方见面后彼此颇有好感,很快便在中国登记结婚了。阿梅也陆续依约将40000元交给了贵阿姨。但丈夫回国后就再没来过中国,而阿梅的签证也迟迟办不下来,导致夫妻二人一直千里相隔。
阿梅认为既然签证办不下来,那么贵阿姨收下的37000元签证费就应退还自己。她找到贵阿姨协商,未果。阿梅一纸诉状将贵阿姨告上了法庭,索要这37000元签证费。贵阿姨否认了阿梅的说法,她说40000元应是阿梅成功结婚后的感谢费,办理签证本来是阿梅和她丈夫的事,贵阿姨只承诺予以协助。阿梅办不下签证,责任理应由阿梅自己承担。
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法院认为,双方就介绍涉外婚姻事宜达成的协议,违反了我国关于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有关规定,该协议无效。双方对此事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贵阿姨为阿梅介绍涉外婚姻成功,阿梅须支付相应费用。对收取的4万元,在扣除必要的开支后,贵阿姨应酌情返还给阿梅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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