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委托快递公司运送货物,结果价值上万元的货物却被不明身份的人冒名取走。事后,快递公司虽承诺赔偿,但只赔付几十元。顾客不服诉之法庭。
托运货物不翼而飞
李先生是个体工商户,在桂林经营一家服装店。今年7月,李先生通过广州某快递公司运送一批服装到桂林,货物总价为16135元。几天后,该快递公司桂林分公司电话通知李先生托运的货物已到达桂林。第二天下午,李先生便带上身份证准备去取货。没想到,当他到达取货处时,却被告知货物已经被他人取走了。这让李先生既疑惑又愤怒,他立即要求快递公司核查这批货物的流向。
经过快递员的核实,发现这批货物是在当天上午被一男子取走的。据工作人员回忆,当时这名男子拿着一份李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但事后核查这张身份证复印件与李先生的真实信息并不相符。
运单上写明“按照运费3倍赔偿”法院判处无效
上万元的货物莫名其妙被人冒名顶替取走,李先生十分气愤,他认为是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没有核查身份证原件,才导致了这样的结果。于是,他多次找到快递公司索赔,却被告知:公司同意赔偿,但不能赔偿货值金额,只能按照运单上约定的货物赔偿条款,即“运费15元的3倍”进行赔偿。这样的处理结果让李先生十分不满。他提出,运单上的条款他之前毫不知情,且事先快递公司也没有明确告知。
双方因赔偿问题僵持不下,最终李先生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象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快递公司负责人介绍,按照公司规定,提货人在提取货物前,要报收货人名字以及出示身份证。经过法院调查,本案中的快递员并没有按照其审核提货人的一般规程尽到审核义务,任他人凭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冒充取货人提取货物,对造成货物丢失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公司表示同意。但对于赔偿金额问题,双方却各执一词:李先生提出应赔偿与货物等价的金额,快递公司则以运单上已经写明“如果货物丢失,按运费15元的3倍进行赔偿”为由推卸责任。
法院认为,快递公司提供的运单属格式合同,且事先并未向李先生明确告知。因此,该条款对李先生不具有约束力。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李先生货物损失16135元。
格式合同不能成快递免责“保护伞”
记者采访发现,如今网上购物火爆,快递业务不断升温。消费者在快递服务中遭遇货物丢失的事件时有发生,但一些快递公司往往将运货单背面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当做推卸责任的“保护伞”。例如本案中对赔偿金额的约定,此外还有一些类似“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自签收之日起,该货物的损坏、污染、变质等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等。而这些条款消费者在填写运货单时往往不知情,也很少注意到。
法官表示,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中,由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快递公司有义务向消费者明确告知。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主要责任,属于无效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也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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