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一午一事,我们来说说有关听证会的话题。日前,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规定,若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分歧较大,应该组织听证会,从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要保证听证会的公正,一定要禁止公务员当代表吗?对此,网友们有的赞成,有的反对。 赞成的网友认为,《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对当下的价格听证制度进行了不小的改动。其一,“从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的规定,较之于现行规定的“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2/5”有了很大进步,可以预期,消费者在人数比例上的提高也必将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在听证会上的话语权。其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的规定也较之以往有了更加具体的限制,公务员身份上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必须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保持公平公正的客观态度,不能选为听证代表恰恰是让公务员保持中立的最好限制。 反方网友认为,从法理层面来讲,公务员首先也是普通公民,自然也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不能被轻易剥夺。在自愿报名和公开选拔的基础上参与听证会,并遵照一定程序就自己所关心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这种权利公务员群体也应该享有。事实上,以价格听证会为例,根据现行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听证会的参加人包括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换言之,一场合法合规的价格听证会,非但不应将公务员群体排除在外,而且多数情况下理应有相关部门的公务人员参会。
来看看媒体对此的评论,山西晚报的文章说道:要挽救听证会,要恢复听证会曾经想要表达的公正与公平,最需要做的就是斩断寄生在听证会上的各种既得利益渴求,还原听证会的公平本色,让其回归到一个公开辩论,争取利益的博弈平台。只要听证会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只要官方与涨价方没有某些利益的勾结,只要听证会真是来听取意见的,而不是给涨价套上合法的马甲,谁做听证代表根本不重要。
钱江晚报文章的标题是--不必在“听证会”这棵树上吊死。文中说,随着社会民主文明进程的加快,公共监督的话语权只能是在与公权力良性的沟通、互信和宽容中得到增强。博弈的过程就是互动的过程,不仅有助于公共话语权的提高,事实上还对公权力自身的规范运作起到了无形的推动作用。要打破“听证会=听涨会”的怪圈,必须要建立有政府、企业、消费者共同参加的价格协调机制——而这种价格协调机制的推动构建,本身就是一个超出听证会制度之外的系统命题,是永远“听证”不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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