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工信委获悉,桂林已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列为全面实施发展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第一类地区。今后,符合条件的“八类人群”创办微型企业,将获得财政、税收、融资、行政规费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扶持。
微型企业的界定是指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投资者包括:具有广西户籍,没有在办企业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八类人群”。
今年,全区分三类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八类人群”创办微型企业,桂林列为第一类地区,在市辖区、县全面开展。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将采取“1+X”模式进行,即在投资者出一点的基础上,进行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等方式,扶持创办微型企业。
新创办的微型企业将获得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的30%以内;“十二五”期间,财政部门还将微型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奖励给企业;开办微型企业的就业创业人员,只要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还可以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扶持的优惠政策;此外,还可享受免收或按现行收费标准20%的额度收取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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