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恭城的刘某因再次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刘某生于1983年,大学毕业后长期无业。早在2006年,就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元。然而仍然不知悔改,明知故犯。
2014年5月6日凌晨,刘某见秀峰区丽中路西湖苑小区一户人家的防盗窗未关,便戴上手套沿楼下防盗网爬入居民家,将失主放在床头的“华为”牌手机拿走,又从失主放在客厅的包内拿走人民币600元。
得手后,刘某继续在该小区寻找作案目标,随后又以相同的方式潜入该小区两户人家,共窃取“苹果”4手机一部,“卡地亚”牌手表1块和现金1000余元。此后,刘某又接连两次潜入该小区,盗取手机一部和现金若干。
2014年6月11日,刘某在象山区彩虹小区以相同的方式潜入一户人家,盗取白色“OPPO”牌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200元。
两天后,公安人员在刘某入住的信义路鑫源宾馆将其抓获,现场缴获白色“OPPO”手机一部。
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以上徒刑。
桂林旅游会议网http://www.glcit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