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黄先生在晟通燃气公司租瓶充气不到7个月,每月租金2元,去退瓶时却被收取一年租金。燃气公司工作人员说,租赁协议上有条款规定,租期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租金按一年算。这让黄先生很是不解,昨天,他将此事投诉到市消协。
黄先生介绍,今年1月8日,他到晟通燃气公司充气,因为没有气瓶,便通过租用公司气瓶的形式入户,交了160元的押金。工作人员当时称半年起租,租金为每月2元钱,退瓶的时候,租金从押金中扣除。
7月21日,黄先生决定退瓶,工作人员告诉他,他们将把信息反馈给公司,然后可以去办理退瓶手续。
8月6日,黄先生到晟通燃气公司信义路店取押金,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租瓶才半年多一点,却被要求交一年的租金24元。店内工作人员告诉黄先生,因为他退瓶时租期已经超过半年,按照规定,要按一年收取租金,所以退还黄先生押金136元。
燃气公司的这种讲法让黄先生觉得奇怪,就算是半年多一点,最多也就算7个月的租金14元,怎么要收一年的钱?
昨天上午,记者陪同黄先生来到晟通燃气公司信义路店,一名工作人员称,他们是按照公司的规定收取。该工作人员拿出一份《桂林晟通燃气钢瓶入户服务协议》的样本,说是由公司统一制定。记者看到,在租瓶收费标准部分写有:“我司按用户从入户之日起开始计算,每月以2元为标准,不足半年按半年进行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进行计算,依次类推,扣除使用费用后退还余额押金。”
该工作人员表示,客户入户时都看过协议才签字的,协议上对这一收费已经做了明确解释,因此她坚持租金仍为24元。
不过,黄先生称自己此前并未仔细阅读此协议,工作人员也未明确告知这一点,认为燃气公司这样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因此,黄先生将此事投诉到市消协。
市消协相关人士称,这种情况的确有不公平的地方,此协议涉嫌为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科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对此事进行调查。
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蒋迎军律师看过协议样本后说,该租赁合同为格式条款,其中部分条款因违背《民法通则》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属于霸王条款。蒋律师认为,合同未约定固定租赁期限,应当可以理解为,本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租金计算的依据是以月为支付单位。因此,一方强制规定超过6个月即按一年收取租金,违背了按月支付租金的计算原则,出现不公平。该条款等于强加给消费者一个不公平的使用规定,那就是若租赁煤气罐,必须以半年为单位。基于这件事的合同签订模式,普通消费者口头得知每月租金后,就会用惯性思维按月计算租金,而忽略合同的不平等性。而在消费行为中出现不平等条款,依法可以认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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