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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旅游新闻 >> 桂林会议组织广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将实施 力斩“黑尾巴”  
桂林会议组织广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将实施 力斩“黑尾巴”    
作者:黄静文 潘登  日期:2013-06-27 16:47:04  关键字:桂林会议桂林会议公司
 

核心提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今年8月1日起实施,《办法》大幅提升汽车“绿色门槛”,力斩城市“黑尾巴”。《办法》实施后,排气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目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已经起草了《广西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广西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管理办法》,正在进一步研究修改,以完善机动车污染排气防治法规体系建设,确保《办法》落实。

门槛1

将实行黄标和绿标管理

《办法》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将执行“国标”。这意味着,在广西境内登记入户的汽车,必须达到国Ⅲ或国Ⅳ的标准。配套的法规《广西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出台后,广西将对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分类标志管理: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排放标准,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 

除了对在用车进行约束外,《办法》同时也规定了区外机动车在广西境内也需要遵守有关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的规定,不达标的不得办理转入登记。

同时,设区的市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对机动车采取限制城市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机动车违反规定,未取得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或在限制行驶区域以及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可以处以200元罚款(待相关配套法规出台后执行)。

门槛2

伪造环保标志, 至少罚500元

据测算,1辆高污染黄标车相当于5辆国Ⅰ车、7辆国Ⅱ车、14辆国Ⅲ车、28辆国Ⅳ车污染物的排放量,而黄标车的污染物排放占我区汽车污染物排放总量的80%,为此,《办法》提高汽车入市门槛,“从头到脚”消灭“黑尾巴”车。 

汽车尾气排放也离不开油品。《办法》提出,在源头方面,机动车燃料质量应当与自治区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匹配,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

《办法》还规定,办理了环保标志后,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随车放置,不得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不得使用过期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 

出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以及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门槛3

新车6年内 每两年检测1次

在用机动车是动态的,排气污染状况处于不稳定状态,只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才能实现排污达标,不冒黑烟。

《办法》规定同时采取3种方法对在用机动车实施尾气检测,分别是定期检测、停放抽检、道路抽检,每一种方法都具有法律效力。

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一般新车6年内是两年1次,而超过6年的车,则是每年1次。

停放地检测: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检,被抽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道路检测: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无环保分类标志,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告知检测结果。

门槛4

排气不合格车辆 不得上路行驶

《办法》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做好机动车的保养、定期检测和维护,使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符合规定排放标准,不得拆除、改动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不达标的机动车,经过治理或经复检后,达到规定排放标准或者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标志。如果未按照要求进行维修、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继续上路行驶。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拆除、改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多知道一点

预计2015年广西民用汽车有375万辆

自治区环保厅相关负责人称,机动车排气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日益增大,已成为直接导致城市空气质量恶化的主要污染源,如今广西在用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以民用汽车为例:2000年有29万辆,2005年有64万辆,2010年达到148万辆,而按照规划期五年,车辆平均增长率30%预算,到2015年将达到375万辆。

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迫在眉睫,但之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2月15日政府令第3号发布)已于2010年废止,使得广西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面临无法可依的状态,与原施行的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相比,《办法》适用对象更广,规定更严格、具体,目标更明确,部门职能更明晰。

《办法》还以法律手段逼迫车用燃油品质提升。《办法》规定,机动车燃料质量应当与自治区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匹配,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真正从源头防控广西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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