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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旅游新闻 >> 桂林会议公司税法咨询台: 税务发票工本费自今年起取消  
桂林会议公司税法咨询台: 税务发票工本费自今年起取消    
作者:cits  日期:2013-04-29 10:28:21  关键字:桂林会议桂林会议公司
 
    税务发票工本费自今年起取消

    2012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包括税务发票工本费在内的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这意味着,从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领购发票时,无论是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再支付发票工本费。

    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如何处理?

    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八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

    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能否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三、……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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