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下午,全市第三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暨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市动员大会在市直机关小礼堂召开,会议表彰了一批为促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君出席会议并提出,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关于民族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民族工作实际,力争在3至5年内实现建成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市的目标。
市长李志刚出席会议并宣读桂林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决定。市领导粟增林、石东龙、张晓武、蒙永福、王建毅等出席会议。
我市是多民族居住地区,有少数民族人口73.47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5.47%,居住着52个少数民族,是一个典型的少数民族散居杂居地区。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千方百计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繁荣和发展,开创了民族工作新局面。
刘君代表市委、市政府和全市500万各族人民,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刘君指出,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必须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关于民族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民族工作实际,扎实推进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市工作,为加快推进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和美丽桂林建设,确保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氛围、凝聚力量。
刘君指出,我市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市的总体目标是:各民族的团结基础更加牢固,各项民族事业更加发展,各民族的关系更加和谐,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和进步。主要任务包括:在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实践民族关系“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互相离不开)思想等方面起到模范示范作用;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起到模范示范作用;在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方面起到模范示范作用;在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方面起到模范示范作用;在加强和创新民族事务服务和管理方面起到模范示范作用;在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方面起到模范示范作用。
刘君强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市建设,桂林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民生为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夯实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社会基础;坚持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构建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政策保障;坚持突出重点、教育为本,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巩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思想基础;坚持强力推动、凸显实效,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搭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平台;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加大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力度,形成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强大合力;坚持完善制度、强化培训,全面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保障水平,力争在3至5年内实现建成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市的目标。
会上,临桂县黄沙瑶族乡人民政府等50个单位获“桂林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韦新庆等75名同志获“桂林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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