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翊武路的小刘问:我是2011年毕业的大学生。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老板和我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后签订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最近我换了份新工作,这次约定的试用期还是三个月,但是签订的是一份一年劳动合同。我很不明白,试用期难道都是三个月吗?试用期内一般是不享受奖金、加班费等其它福利待遇的吗?
解西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车志龙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按照小刘的情况,第一份工作的单位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试用期的相关规定的,而现在这份新工作,单位的做法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刘可以要求单位重新签订一份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解西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也提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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