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蒋先生最近有些郁闷,他在准备转让近10年前购买的一套商品房时,被房管局告知这是一套社会保障房。他与开发商所签的购房合同,与房管局备案的合同,居然是不一样的两份合同。
同一套房,出现了两种身份。这给蒋先生带来了相当的麻烦。
转让商品房,却被告知是社会保障房
3月22日,蒋先生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买房遭遇。
2002年9月,他向桂林市曙光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曙光公司”)购买了一套凤东小区的住房,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04年,开发商把房产证办下来了,房产证附记中注明:“该房2001年建,业主向曙光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
2011年8月,蒋先生想把房子转让出去,并办理完了所有契税和地税的缴纳手续。但几天后,他接到相关工作人员电话,被告知房产档案与产权证不相符,他当时买的商品房,竟然是社会保障房。
社会保障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
蒋先生说,当初买房时,曙光公司正在建造社会保障房,他还担心买到的是社会保障房,但销售人员告诉他房子不是社会保障房,并最终以1235元/平米的价格成交,共花了近10万元,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一套房屋,却有两份合同
为探个究竟,蒋先生拿着相关资料,再次来到市房管局房产交易所审核。结果发现,房产档案里存放的,并非自己持有且亲笔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一份《购买住房合同》。该合同注明,该房产属于社会保障房,(记者注:其性质等同于2009年开始实施的《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合同内容显示,签署时间是2002年9月19日,与蒋先生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同一天。但蒋先生发现,《购买住房合同》上自己的名字,是别人代替签的。
工作人员告诉蒋先生,社会保障房要过户,必须先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蒋先生后来了解到,如按照目前经济适用房上市规定,他所购买的房屋超过了规定的控制面积标准,超面积部分按同类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超标面积差价款,而经评估公司评估,他这套房需要补差价超过10万元。
蒋先生随后找到曙光公司,要求变更房屋商品房的性质并承担过户所需费用,但交涉多次至今仍没有结果。
房产局确认该房为社会保障房
22日,记者从市房产管理局了解到,去年12月12日,该局经调查核实,就蒋先生所反映的情况作了复函。
复函显示,根据曙光公司申报的房屋初始登记、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等资料,以及购房合同,认定蒋先生所买房屋是社会保障房。
至于为什么房产档案里存放的是《购买住房合同》,工作人员表示,《购买住房合同》是曙光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提供的,具体情况还得向该公司了解。
记者从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房改办”)了解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程序严格,实行的是申请、审批、公示制度。经调查核实,符合申购条件的,才发放《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如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要上市交易,根据《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规定,需先到市房改办办理有关上市交易申请手续。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济适用住房如要上市,申请人需要填写上市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后,还要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还需补交超标面积差价款。
开发商称愿承担部分责任
23日,记者到曙光公司了解情况,一位姓王的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1993年,曙光公司为支持房改工作,建造了4万平方米的社会保障房,但由于一些原因,实际上只有2万平方的房屋纳入社会保障房。当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将剩余房产投入市场销售,与业主签订的都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合同里有“社会保障房”的描述。
记者从曙光公司与蒋先生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确实看到了“土地规划用途为社会保障房……,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的描述。而《购买住房合同》里则直接写明蒋先生所买的是“第二期社会保障房”。
那么,为什么市房管局房产交易所档案里存放的是《购买住房合同》,而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该负责人解释,当时没有纳入社会保障房的房屋销售后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遇到了麻烦,因为土地规划用途为社会保障房,必须按统一的《购买住房合同》存档,而不能用《商品房买卖合同》。
“当时去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公司人员为尽快把证办下来,更换了内容相同但名称不同的《购买住房合同》,并替业主签了名。”该负责人说,当时她极力反对这种做法,觉得应该征求业主意见,但有人觉得那要花很长时间,最后还是提交了代替业主签名的《购买住房合同》。
“当时那样做确实受一些遗留问题制约,现在看来确实欠妥,对业主深表歉意。”该负责人表示,从目前的情况看,蒋先生买下房屋并没有造成损失,只要办理相关手续,以社会保障房名义上市,并不影响交易。她说,如果蒋先生愿意接受协商解决,公司愿承担一部分责任,帮他付一部分手续费;如果不愿意,那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律师观点 业主可向法院起诉维权
蒋先生能否通过法律途径向开发商索赔,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广西丛中建律师事务所蒙晓明律师认为,如果蒋先生有证据能够证实,当时双方对该房屋交易的约定是商品房买卖,同时开发商向其出售该房屋时是按商品房出售的,相应的交易价格也符合当时的商品房市场价格标准,而实际上蒋先生办得的房产证却显示该房屋不是商品房而是社会保障房,那么,根据上述约定和相关事实,蒋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蒙晓明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蒋先生和开发商不能协商一致,可考虑向法院起诉。
桂林会议旅游网http://www.glcit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