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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旅游新闻 >> 桂林旅游会议自治区设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桂林旅游会议自治区设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作者:黄世钊 杨华  日期:2011-11-27 9:38:50  关键字:桂林会议桂林会议公司
 

  11月24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保护规划、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景观保护、开发利用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依法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规范漓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

  漓江,是中国锦绣河山的一颗明珠,是广西风光的精华,是桂林山水的精髓,漓江既是广西的漓江,也是中国和世界的漓江。要保护好漓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必须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形成合力。

  《条例》为此规定,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桂林市人民政府,解决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多项具体保护措施织起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网

  漓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条例》为此用了大量篇幅规定了多项具体保护措施,明确规定了数十种禁止行为,涉及面广,涵盖了可能对漓江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行为,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分别针对漓江流域的植被和水资源保护进行了规范,确立了植被保护原则,划定了保护范围和重点;对水资源合理利用和水量、水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条例》第五章对景观保护进行了规范,针对桂林漓江的特点,对漓江风景、洲岛、溶洞、田园风光、古民居等方面的管理进行了规范,突出了桂林的山水自然景观特色保护。《条例》第六章则对漓江流域的开发利用进行了相应规范。

  《条例》规定了诸多禁止性行为,其中,针对植被保护,规定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风景林和珍贵林木,禁止侵占林地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域违反规定移植树木,禁止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区砍柴、放牧等行为。在漓江源头自然保护区,禁止砍伐、捕捞、狩猎、放牧、采药、剥树皮、烧炭、违反规定用火、

  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烧山开垦、山体开采等行为。针对水资源保护,规定禁止在规定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易发区和漓江干流以及溶江、小溶江、甘棠江、潮田河等主要补水支流河段管理范围内开垦、打井、取土、采砂和采石,禁止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洲岛经营餐饮、自助烧烤和野炊,禁止在漓江流域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禁止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直接排入河流等。针对景观保护等,规定禁止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禁止截弯取直河道,禁止与自然景观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刻画风景名胜区的植被或者砍伐风景林木,漓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两侧一百米以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河道管理范围两侧可视范围以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在漓江干流、主要支流、源头、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水体,禁止网箱养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规模养殖等。

  自治区设立漓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大量资金和项目等的持续投入,仅依靠桂林市当地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条例》为此作出了“政策支持”的规定,对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予以规范。

  《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并争取国家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自治区设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并落实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让漓江生态环境保护与当地居民受益相结合

  为使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当地居民受益相结合,《条例》作出了“扶助机制”的规定。

  《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漓江流域新农村的规划和建设、村镇道路建设、生态农业园建设,加大漓江源头、沿岸和库区贫困村脱贫力度,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发展有益于生态环境的各类产业,不断改善漓江流域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当帮助解决就业或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徒步游受限制,游客乱扔废弃物要受罚

  旅游业的发展应当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前提,旅游景点、线路、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要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必须注重旅游业的生态保护工作。针对当前兴起的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徙步游行为,《条例》规定:“漓江干流杨堤至兴坪河段沿岸应当限制并规范开发徒步游线路和项目。”

  《条例》同时规定了游客的环保义务,对游客管理予以规范,明确规定,进入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游客,应当爱护旅游环境和旅游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污染环境。游客违反规定,随意丢弃废弃物污染环境的,由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禁止向漓江源头和干支流倾倒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保护漓江流域水体不受污染是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条例》作出了关于漓江“水体保护”的相关规定,对水上运输有毒有害物品、向漓江倾倒废弃物等行为予以规范,作出了“水上运输限制”、“倾倒废弃物限制”的相关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漓江干流、支流、水库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水上运载工具运载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禁止向漓江源头、干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矿渣、有毒有害物质、垃圾、农业投入品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禁止向水体丢弃死亡禽畜动物尸体和排放油类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及残液。凡违反规定,在漓江干流、支流、水库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向漓江源头、干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农业投入品废弃物、丢弃死亡禽畜动物尸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每年十月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月

  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增强全民保护意识,使之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条例》为此规定,漓江流域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增强全民保护意识。每年十月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月。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宣传和监督。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

  一、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经纬度为:北纬24度38分10秒—25度53分59秒,东经110度07分39秒—110度42分57秒,涉及桂林市象山区、秀峰区、七星区、叠彩区、雁山区全境以及兴安县、灵川县、临桂县、阳朔县、平乐县的部分区域。

  二、漓江流域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包括:

  (一)漓江干流,自兴安县猫儿山六洞河至平乐县三江口段;

  (二)漓江源头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川江、黄柏江、小溶江;

  (三)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及甘棠江;

  (四)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漓江流域部分)及潮田河;(五)漓江风景名胜区;

  (六)会仙喀斯特国家湿地公园。

 

 

桂林会议旅游网http://www.glcit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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