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桂林评论作者
“公安局局长李国和等3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曾入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06年海南省十大渎职案件”。5年后,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证明是一起冤案。从一起命案开始,引发了警察枪击案、公安局局长等3人玩忽职守案、一人妨害作证案等一系列案件,背后则是个别司法人员谎称有吴邦国委员长批示、办案程序违法等诸多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多荒诞事件正逐一显露。(11月7日中国青年报)
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由于有了假委员长批示,最终却变成了一起冤案。如此荒诞的案件,折射出的是中国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所面临的窘境。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现代宪政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机关要坚持依法独立办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干预。公正司法是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理应成为司法机关的价值追求和必须坚守的底线。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不仅直接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而且本应定分止争的司法,反而会成为纷争的源头,妨碍社会的和谐。我们看到不少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大大小小的领导批示或暗示,权大于法、人高于法,这还叫社会主义法治吗?
笔者不禁想起历史上的一个故事。汉朝有个廷尉叫张释之。当时有个人侵犯了皇帝的仪仗队,把他的马惊了,马跳起来差一点把皇帝摔伤。皇帝很生气,就派卫队把这个人抓起来交给廷尉审判。张释之对这个人依法审判,罚金四两。汉文帝龙颜不悦地说:“这个人怎么只能判罚金呢?要不是我的马温和的话,我不就摔伤了吗?应该给他处死刑。”张释之就对皇帝说:“这个法是天下人和你我共同的法,不是你一个人的法。要守法我们大家一块守,你天子也要守法。如果当时那个犯你仪仗的人被你抓之后,你行使皇帝超越法律的裁判权,下令把他杀了,那我没话说。但是你现在交给我廷尉了,我就要依法办事。”张释之的确是个好法官,他没有依皇帝本意办惊驾者死刑。而在当今官场,按领导批示或暗示办案相当明显,哪怕一个县长都可以左右该县人民法院办案。
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以及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往往面临与私情、特权甚至是利益集团的抗争。因此,“明德崇法”、“刚正不阿”,依然应是需要不断塑造的司法者的优秀品格。法律制度本来就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其本质是姓“公”,不是姓“权”、姓“钱”,更不能成了一部分人或者个别利益集团的“商品”,不能成为权力滥用的“工具”。因此,须从制度上根除领导干预司法案件的办理,切实保证司法独立与公正。
所幸的是,在这起案件中,吴邦国委员长并没有什么批示,纯粹是个别办案者狐假虎威地吓唬人。但就是“假鸡毛”仍被当做“真令箭”在使用,该案透露出的信息真的令人不安。不是说上级领导不能有批示去指导办案,有些冤假错案没有领导的批示还真平反不了,问题是在先前办案时就不该按领导意志办案,惟领导办案,怎能把案件办成经得起社会检验和历史检验的铁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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