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大圩镇的李某,喝醉酒后跑到公路边,捡石头连砸11辆过路车。这一醉酒冲动行为给他带来的后果是,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赔偿车主损失约1.1万元。
李某系灵川县大圩镇某村人,47岁。今年4月12日中午,李某与村民吃饭,席间喝了将近2斤白酒。酒足饭饱后,酩酊大醉的李某脱掉自己上身的衣服,跑到大圩公路边。看到一辆旅游车从公路上开来,李某捡起路边的石头砸向旅游车,“砰”的一声,旅游车的挡风玻璃被砸坏。看到李某滋事后仍站在路边,手拿石头一副凶相,旅游车司机不敢下车理论,连忙开车离开。后面的一些车辆看前头情形有异,纷纷掉头离开。此时,灵川大圩的另一村民白某开着一辆农用车往大圩方向驶去。白某自认为是本地人,也没招惹谁,就继续开车前行。车辆快接近李某时,看见李某双手拿着石头朝车子走来,白某就将车停在路边。可白某刚下车,李某就举起石头砸向农用车,车棚、玻璃和仪表盘被砸坏。
当天下午,有11辆过路车先后遭到李某砸石头,一艘停靠在漓江边的游船也被李某砸石头。车辆和游船被砸的损失共计约1.1万元。
10月28日,灵川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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