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给全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是这次价格补贴发放的对象范围。
从2011年8月至10月,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3元、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5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月12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各地将在2011年11月20日前将这3个月的临时价格补贴全部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
2011年10月以后是否继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将根据我区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情况再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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