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会议上获悉,为保障炎热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近日自治区人社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要求各类企业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高湿)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其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通知》从今年6月1日起执行。
高温津贴在“应付工资”项下列支
《通知》规定,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高湿)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应在企业“应付工资”项下列支,做单列工资统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
实施高温津贴后,用人单位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积极采取其他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同时,要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有关费用按现行规定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另外,《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同时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高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折算月制度工作时间的工作日应为20.83天。
《通知》规定,“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之间”,津贴标准较有弹性,并未作统一规定,这是综合考虑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额外劳动消耗所必需的最低补偿,以及各类用人单位资金承受能力而采取的积极措施,有利于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内部各类岗位(人员)不同的津贴标准。企业各类人员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应依法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专项集体合同予以明确规定。
高温高湿环境下因工作中暑算工伤
在《通知》发布后印发的《关于企业高温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还规定,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工伤;经申请工伤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规定支付费用。
根据《解答》规定,环卫一线工人按劳动合同制度管理,绝大多数长期在室外露天作业,考虑到环卫一线工人的工作特殊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这次实施高温津贴将环卫一线岗位纳入其中。由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时已将防暑降温等福利性补贴纳入其中,所以,机关事业单位除环卫一线工人外,原则上不纳入高温津贴的实施范围。
此外,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就业,因此其高温津贴应按小时折算支付。
确保高温津贴政策落到实处
《解答》中指出,这次实施的高温津贴,与一些企业一直以来按规定发放的高温(岗位)津贴不是一回事。这次实施的高温津贴是根据我区夏季高温(高湿)天气发生频率较高、持续时间较长的特点而设立的,属季节性发放的津贴;而以往一些企业发放的高温(岗位)津贴,是计划经济时期在国有企业中根据行业、企业、工种的不同,对高温岗位的职工常态工作的额外补偿而设立的,属岗位性津贴。
此外,根据《解答》规定,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也要关心、关注高温津贴政策的实施情况,共同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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