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法院的通知送达李红手中,灌阳县人民法院以无明确被告为由,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
10年前,丈夫用假身份证与自己结婚,如今丈夫消失,李红陷入离婚难的境地,她不知道怎样摆脱这段荒唐的婚姻?
结婚10年 发现丈夫是“假”的
10年前,灌阳女孩李红外出广东打工,年纪轻轻的她在打工期间与张肖相识,两人情投意合,很快有了感情,不久便领证结婚。
2002年,两人生了一个女孩。从谈婚论嫁到生育孩子,李红从未见过张肖家里人,也从未到过张肖家。虽说李红也提出过去张肖家的想法,但张肖总有理由避开,更让李红一直耿耿于怀的是,张肖母亲去世,她想回丈夫老家看看,都被张肖以各种理由巧妙拒绝。
李红也不曾多想,觉得只要丈夫能跟自己一起生活,其他都无所谓。
2009年,李红与张肖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之后张肖便人间蒸发。李红一直等了2年,张肖还是杳无音信。她到公安机关查询,竟发现并无张肖此人,李红这才明白,原来10年前,和自己结婚的男子竟瞒着她用假身份证结婚。
办理离婚 陷入困境
等了2年后,李红知道无望,她也想重新拥有自己的生活,于是决定摆脱掉“已婚”的束缚。
她咨询当地民政部门请求离婚,可是按照规定,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同时到场,当面签署离婚协议,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才可办理。目前张肖“失踪”,协议离婚是行不通的。
那么,能否由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撤销结婚证或宣告婚姻无效?民政局说“不能”。据市民政局业务科相关人士说,按照新颁布的《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只有受胁迫结婚的,经审查属实后,才可以撤销。除此之外,婚姻登记机关无权撤销婚姻登记或宣告婚姻无效。
该人士说,李红和张肖属于自愿结婚,并不存在胁迫问题,因此,他们无权撤销婚姻登记。
民政局申请离婚不成,李红只得起诉到灌阳县人民法院。可法院办案人员表示,案件受理时必须有明确被告,由于被告张肖身份信息虚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本案无明确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只得驳回原告李红的起诉。
律师建议 可提起行政诉讼
有人指出,当初登记结婚时,张肖运用假身份证结婚,婚姻登记部门却没有发现,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市民政局业务科相关人士解释说,市民前来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出具的证明主要有身份证和户口本。以前对于证件是否虚假,只能通过比对身份证和户口本,看是否一致,然后看相片与真人是否吻合,技术层面很难辨别。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民政部门就应该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书。出现问题应该由当事人负责,与发证机构无关。
李红到底该怎么办?记者咨询了广西从中建律师事务所的马志凌律师,他说,因《婚姻法》中对利用假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形如何处理未做规定,对于婚姻登记行为有瑕疵的,不属于民事案件处理范围,可提起行政诉讼,即婚姻登记一方当事人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这一行政行为。
市区一法院的法官也认同这一观点,因为民政部门没有调查权,而法院拥有调查权,如果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确定领取结婚证的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供信息为虚假信息,可将结婚证予以撤销。
据市民政局业务科相关人士说,为了防止伪造身份证,桂林市从去年开始,全面使用身份证读卡器,可以有效防止以假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同时也提醒,防范这类假结婚证骗婚,主要还是靠当事人,“总不能还不清楚对方是谁,不知道对方家住哪里就和别人结婚吧,这也太草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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