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使用计划及本级使用地方债券预算调整方案的决定 (2011年6月29日桂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桂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使用计划及本级使用地方政府债券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批准桂林市人民政府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使用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的规定,决定批准市本级使用地方政府债券预算调整方案。 会议同意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议案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规定进行规范管理,抓紧项目建设,尽快发挥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强建设项目财务监督和专项审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开源节流,防范财政风险,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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