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生活网讯(记者梁剑 实习生周伟琳) “某某小区盛大开盘,心动价XX元起……”这是大家在一些广告中常见到的字眼。然而,很多市民在真正买房时,价格却不止这个价。从现在开始,开发商如要卖房必须“一套一标价”。
国家发改委在3月16日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规定从5月1日起,所有商品房(包括二手房)在销售中都将实行明码标价,一套一标,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5月18日,自治区物价局下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价”的,每套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将给予更严厉的惩处。
昨天,市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说,实施细则在桂林同步“落地”,现在物价部门已进入查处阶段,全面规范桂林商品房销售市场。
标价外不得再加价
以前购买房子,不同的时期去买,价格就很可能会不一样。相隔个把星期,同一套房的价格可能又上涨了!从现在起,这样的局面将会消失。
实施细则明确,新建商品房,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二手房,都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其标价方式和标价内容必须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
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
昨天,市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说,公示出来的价格为最高价格,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已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的费用。如果商品房经营者要打折销售,对于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都必须进行公示。
明码标的不仅是价
如大家以为明码标价仅仅围绕价格做文章,就错了。
为让购房者购房一目了然,防止开发商售房后“偷天换日”,此次出台的明码标价细则,还应当明确标示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和收费内容。包括销售价格、申报价格;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等。
广大市民要购买房子时,一定要注意以上内容。市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说,开发商销售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后,必须明确以上内容。
房源一次公开,广告必须真实
去过售楼处看过房的市民,都有这样的感受和体会,销售商品房时,一些开发商不公布正确的房源信息,甚至出现雇人排队买楼捏造虚假信息,刺激购房者盲目追高。
实施细则要求,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之后10日内,并于预售或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不高于申报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市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说,细则除了对“房源要一次性全部公开”的规定,还将对广告宣传进行了明确规定,消费者以后再也不会看到开发商打出“可见不可得”的价格。
实施细则规定,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商品房价格。
不明确标价每套罚5000元
市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说,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后,经营者便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 者进行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按规定,每套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民期待房价更透明
在采访中,许多市民对该实施细则表示欢迎,希望能达到抑制房价的目的。
“如果每一套房子,商家都能明码标价,这样做最好,我们老百姓购买房子也放心。”市民李先生说,希望这次新规定不是走过场。
然而,也有不少购房者认为楼盘爱打“擦边球”,价格公示并不明显,有的楼盘甚至没有公示价格。市民张女士说,希望相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不要让明码标价成为一纸空文。
商品房销售价格对外明码标价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桂林一家专门代理楼盘销售企业负责人说,他们公司代理的几个楼盘,现在已经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明码标价。这次新规,对公司的定价策略会产生一定影响,如果房子的价格定得过高,虽然有调整的回旋余地,但是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如果价格定低了,以后市场变化,要涨价就难了,开发商的后期销售可能就会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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