漓江,是中国锦绣河山的一颗明珠,是广西风光的精华,是桂林山水的精髓。科学保护好漓江,是广西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优化相互协调的科学发展之路的重要举措。为了切实保护桂林漓江生态环境,规范漓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项目,经过了多次讨论和反复修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2010年10月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后,经2011年1月3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第一次审议并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后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维持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原有的构架,并继续保留了建立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设立漓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漓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划定保护重点、加强源头保护、确立植被保护和水资源保护原则和措施、将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绩效考核、加大对影响保护漓江生态环境的活动行政执法力度等主要内容,同时在以下方面作了补充调整:
标注经纬度并附图 明确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
漓江长295公里,流域的面积约1.25万平方公里。设置保护范围是《条例》的核心条款,又与保护规划有密切的联系。原《条例》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桂林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规定是由桂林市人民政府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现修改为以两个附件明确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一是“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明确了经纬度和四至等,规定: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按照漓江水系主流域范围确定,位于北纬24度38分10秒——25度53分59秒,东经110度07分39秒——110度42分57秒。西至青狮潭水源林自然保护区,南至平乐三江口,东至海洋山水源林自然保护区,北至漓江源头猫儿山自然保护区,面积约6500平方公里。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含兴安县、灵川县、象山区、秀峰区、七星区、叠彩区、雁山区、临桂县、阳朔县、平乐县。二是附以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图,并分别标注了重点保护区域、核心景区、重点景区、一般景区。
明确禁止在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活动
桂林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包含有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和水源林保护区等多种区域,除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的行为外,在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特别明确禁止了砍伐、侵占林地、烧山开垦、违规开采地下水、采砂采石、直排污水、非法捕捞、破坏地形地貌以及不合理的养殖、餐饮、建设和旅游活动等,涵盖了可能对漓江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行为,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
实施居民异地安置
考虑到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可能涉及的居民安置问题,为了科学规划保护区内居民安置工作,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根据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对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核心景区、重点景区居民实行异地安置”的规定。同时配套以设立漓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为漓江保护做出贡献的源头、沿岸和库区居民生产生活提供扶助、帮助解决就业或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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